车辆属于动产,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对于车辆、船舶、航空器等动产的权利关系变动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。
所谓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,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,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,不能对抗第三人。
在这个案件中,公司借用个人名义,车辆登记个人名下,而非公司名下,个人对此又是明知和认可的,那么基于维修车辆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可能由车辆登记车主承担。除非举证证明登记车主不是该车辆维修的托修人。否则很难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维修车辆属于承揽合同关系,本案应属于修理合同纠纷。本案的维修费用数额高达7/8万,修理厂一般应该先会确定托修方的主体身份的,才去对车辆进行维修。那么,发生诉讼的话,应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来确定托修主体(定作人),即应以维修单或维修合同中所记载的合同主体作为诉讼当事人,如果您的名字出现在维修单或维修合同中,作为被告是无可厚非的。
我不清楚是如何抗辩的。只能根据您的描述来看,法院已判赔偿。那么您如果不服判决,可以在判决送达15日内提出上诉。
除此之外,公司倒闭,如果一时无力支付维修费,可以对车辆通过变卖所得款项用来支付维修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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